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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博雅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2018-01-02访问次数:1394

2017年制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博雅课程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雅课程拓宽学生知识面,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雅课程是一套旨在将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有机整合,夯实基础、强化素质的课程教学体系,是教学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为实现上述要求,博雅课程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了解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知识、应用价值和前沿进展;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和审美情趣;

(三)有利于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增进学生对人类发展、社会文明等基本问题的思考和反思批判能力;

(四) 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五) 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意识。

第三条根据我校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目前我校的博雅课程由博雅核心限选课程、博雅一般任选课程、综合素质与自我发展课程三大类课程群组成。博雅课程主要涵盖人文教育与艺术鉴赏、数理基础与逻辑批判、文明传承与国际视野和科学技术与社会创新四大课程模块。

第四条开设博雅课程,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讲教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主讲教师对拟开设课程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或者在该领域进行过较深的研究与实践(例如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三)开设课程应当准备相应的教学文件,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包括课程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成绩考核等)和授课计划等必须齐备;

(四)开设课程应当明确指定教材(或供学生使用的主要教学参考书、讲义、讲授提纲等);

(五)选修该课程的学生须达到开班的人数,方能正式开课(艺术、体育等术科课程30名,其他课程50名)。

第五条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13-16周,组织下一学期开设博雅课程的申请与审批工作。申请与审批程序为:

(一)教师向课程所属学科对应的二级学院,提出开课申请并填写博雅课程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

(二)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申请人的主讲教师资格,并组织相应的教研活动,讨论申请人提交的教学文件、教学材料,作出可行性审查意见,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下达教学任务;

(四)接到教学任务后,开课教师向教务处提交课程简介、教师简介、课程进度表、教材名称等信息。

(五)博雅课程的教学任务一经下达,课程信息、课程的实施与管理等方面,如需作出变动,都必须经过教务处审批同意。

第六条学生应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修博雅课程。

学生选课时应当遵守要求:

(一)学生选课前应当了解本专业本年级教学计划的有关要求,在班主任或本学院专业教师的指导下选课;

(二)学生应当在第2至第7学期,完成博雅课程的选修。第一学期和第八学期一般不安排博雅课程;

(三)博雅课程学时为24学时/门(1.5学分/门),要求每个学生至少选修12学分。其中,博雅核心限选课程共8门,学生须从中选修4门共6学分,其中,“逻辑与评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训练”两门课程中必选一门;在博雅一般任选课程模块中,学生须任选4.5学分;各专业学生选修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类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每参与一次讲座计0.15学分);

(四)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的选课学分数和选课名额进行选课;

(五)学生选修博雅课程以完成规定学分为宜。

第七条 学生选修博雅课程的程序为:

(一)教务处网上公布博雅课程;

(二)学生网上选课;

(三)学生试听一周课程;

(四)学生在开课第一周周末可在网上进行改选、重选课程;

(五)任课教师于开课第二周在教务系统中打印课程点名册。

开课第二周后不能再办理改选或加选手续。

第八条博雅课程的教学实施

(一)博雅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惠州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上课,不得降低教学要求;

(二)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校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地点上课,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变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前3天申请调课,并及时通知上课的学生;

(三)任课教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抽查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不得随意缺课,凡缺课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予记载该课程的成绩;

(五)开课后学生可以放弃该课程学分,可对已选的课程做弃权处理,开课的第3周可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弃权手续。

第九条博雅课程的考核管理

(一)博雅课程的考核应严格按照《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进行;

(二)博雅课程不设缓考和补考;

(三)博雅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及时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核对无误后打印书面成绩单,经开课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后,统一由教务处教务科公布成绩。在开课单位和教务处确认前,教师个人不应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原《惠州学院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博雅课程)管理暂行办法》(惠院教发[2013]1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