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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2018-01-02访问次数:2171

2017年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的管理,向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新生学籍注册

第二条新生报到阶段,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新生报到应由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等相关证件,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各复查小组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要根据学校下发的新生录取名册信息(或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与新生本人所持证件信息,逐一比对,严格核查,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发生,确保录取新生信息与新生本人所持证件信息一致。对于获得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各复查小组要做好造册登记,并查验其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新生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则允许其推迟一周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可疑情况,在新生报到结束后一周内汇总报送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条在校复查阶段,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本院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各复查小组应根据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位新生报到时所提供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户籍迁移证明等证件材料和新生纸质档案中高考报名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党团关系等材料中所记载的信息、照片以及新生本人,以核查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第四条复查结果处理

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修改。学籍注册后,学校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三章在校生学年注册

第五条学年注册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学年注册内容

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第七条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四章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条学校对颁发的学历证书,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九条学校为取得我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条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 学校完整填报学历注册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三条 学历注册后学生可在学信网上查询,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及结业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五章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敏感信息变更,应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变更。毕(结、肄)业后学生的上述敏感信息变更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