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全面了解在校学生的学业情况,对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种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处理,使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促进我校良好学风和考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统计分析结果,分为学业预警和退学警示两个类别。对学生进行的学业成绩警示,不是对学生的惩罚或处分,仅是对学生课业的一种督促方式。
第一条学生在毕业学年之前的任何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含重修课程,博雅课程除外)达到10分及以上者,即达到学业预警线,学生本人每学期开学初登录教务系统查询。
第二条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含重修课程,博雅课程除外)达到22学分及以上者,即达到退学警示线。二级学院将给予退学警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条退学警示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每学年第五周,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填写《达到退学警示学生统计表》,同时各二级学院将警示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每学年第六周,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向受退学警示学生本人出具退学警示通知书,并约受退学警示的学生谈话,帮助分析原因,使其重新端正学习态度。
第四条达到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在收到退学警示通知书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可给予一次留级试读机会。试读只限一次,否则,学校将对其做退学处理。
(一)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留级试读期间如因培养方案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按下一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二)若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的课程(含重修课程,博雅课程除外)达到10学分及以上,或试读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处分者,学校将对其做退学处理。
(三)留级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惠州学院学业警示制度》(惠院发【2013】11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惠州学院退学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
2. 惠州学院退学警示学生通知书
3. 惠州学院退学警示家长通知书
附件1.惠州学院退学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
二级学院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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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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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
| 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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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警示原因: | |||
联系家长记录及家长表态: | |||
谈话记录: | |||
学习计划: | |||
二级学院意见: | |||
注:谈话结束后本表复印三份,一份随退学警示通知书寄送学生家长,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留存,一份交学生处留存,原件与学生退学警示通知书(存根)一起形成学生学业警示卷宗留存。 |
附件2
惠州学院退学警示学生通知书
同学:
根据《惠州学院学业警示制度》第二条规定,你在20- 20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已达到学校退学处理的条件,现对你发出退学警示通知书。学生在收到退学警示通知书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给予一次留级试读机会。试读只限一次,否则,学校将做退学处理。
特此通知。
审核签发: 二级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惠州学院退学警示家长通知书
尊敬的 同学家长:
根据《惠州学院学业警示制度》第二条规定,该同学在20- 20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已达到学校退学处理的条件,现对该同学发出退学警示通知书。学生在收到退学警示通知书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给予一次留级试读机会。试读只限一次,否则,学校将做退学处理。
特此通知。
审核签发: 二级学院(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