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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学生学业、学术诚信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2018-01-02访问次数:1159

2017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和优良的学习风气,保护学生的权利,共同维护校园的诚信氛围,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惠州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惠院发【2017119)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是每个人都应具备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其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学校鼓励和要求学生遵从学业规范、恪守学业道德,自觉做到学业诚信,培养诚实勤奋、学术作风严谨的学业习惯。

第三条 学业、学术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业环节中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学业环节包括作业、实验、论文、考试、竞赛和测评等。其中,论文是指以公认的文字、数字或图形等表达形式所撰写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技术成果,以及学位论文。学生在各个学业环节中不得出现第二章所列举的不诚信行为,并应相互进行监督和提醒,

第四条 本守则适用对象为惠州学院全体在读学生。

第二章 学业、学术诚信行为要求

第五条 学业、学术诚信要求学生在学业过程中应以个人的努力获得真实的学业成果,不接受他人不恰当的帮助,亦不给予他人不恰当的帮助。

第六条 学生在作业和实验环节中应按照任课(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实验;学生作业和实验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篡改或编造作业或实验(报告)数据;

(二)篡改或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

(四)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生在论文环节中应使用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来进行学术研究和文档撰写,应独立撰写论文,并通过注释和引用等形式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学生论文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编造论文数据或内容;

(二)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

(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或论文内容且未标明出处;

(四)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五)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应严格遵守《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和《惠州学院考场纪律》等相关规定。学生在参加国家组织的非校内考试时,应同时遵守其相关考试规范。

第九条 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学生竞赛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在竞赛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赛题或泄露赛题;

(二)在竞赛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作弊现象;

(三)在竞赛过程中出现篡改数据、提供虚假结果等造假行为;

(四)篡改或销毁自己或他人比赛记录或结果;

(五)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竞赛;

(六)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 学生在综合测评环节中不得出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综合测评证明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在其他学业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一) 代替别人上课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上课;

(二) 妨碍教师准确获取报告或作业的信息;

(三) 在任课教师明令禁止情况下,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等;

(四) 伪造证件或证明参加学业活动并获得成绩;

(五) 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

(六) 篡改、伪造或销毁各类学术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或其他学业经历;

(七) 篡改或伪造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证书;

(八) 篡改或伪造肄业、结业、毕业或学位证书等;

(九) 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三章 学生诚信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牵头设立惠州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负责诚信守则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核二级学院的诚信工作报告,对涉及到学生违纪处理的违反诚信守则行为的案例进行复核,受理并处理学生关于二级学院所作的不诚信行为处理的异议申诉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分别设立本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学生不诚信学业行为的处理工作,组织对不诚信行为的调查认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本学院的诚信工作情况报至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由各学院自行组建,成员可包括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违反诚信守则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对于学生在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对该考核环节的成绩作零分处理;对在同一门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诚信行为的,对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上述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由任课(指导)教师负责执行,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学生在论文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取消其参赛资格或撤销其所获荣誉,由竞赛组织者负责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报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在综合测评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或相应参评资格,由综合测评组织者负责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报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经核定后按照《惠州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守则中列出的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未提及的不诚信行为,处理流程为:

() 任课(指导)教师或举报人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报告不诚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 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收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 对涉及到学生纪律处分的案例,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应报至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进行复核,并按纪律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处理规则:

(一)学生因违反学业诚信守则而导致课程成绩为零分时,该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二)对于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励;

(三)对于论文环节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可进行追溯认定和处理;

(四)除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外,对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公示。

第五章 异议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收到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通知后,如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学生向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学生向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二级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等学业不诚信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按照《惠州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章程》进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惠州学院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