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出程序。
(1)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并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审议。
(3)审议结果在学院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凭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4)行文备案。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院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由学院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的同时,学生转入学校需报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学生凭经广东省教育厅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照学院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转入程序。
(1)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院)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学生拟转入系系务会议和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后在学院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由学院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4)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照学院学生入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达到《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授予就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我院和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身体患有重大疾病不能正常学习的以及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正常学习的不得转入我院。
第八条 纪律要求
(1)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
(2)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转学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索取或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礼品等;
(5)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与转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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