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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2014-09-30访问次数:617

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例》、《中人民共和国学法》和《广省普通高等法》,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院按本科专业门类授予位。

 

第三条  定委员会由院、主管教学、科的副院教学、科门负责人以及各系担任本科教学教师代表等1925人组成。其成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术职称,其中占三分之一以上,任期年。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教务处位管理的能部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第四条  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位的工作细则

 

(二)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定授予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系定分委员会

 

(四)审查学位申,作出授予或不授予位的定;

 

(五)对违定而得的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研究和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重大事

 

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定分委员会,由本系教学研领导和具有教学、科水平的教师59人组成,任期年。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定委员会兼任。

 

第六条  系学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育(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学习等情,按照准提出授予和不授予位的名

 

(二)向学定委员会反映有授予位的争议提出理意

 

(三)处定委员会权办理的有事宜。

 

第七条  定委员会和系定分委员会决议,以无名投票方式行,出席会议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出席成,方有效决议

 

第八条  授予学位,应当达到以下各项条件:

 

(一)在校学习持党的四基本原,愿意,遵守法,品德端正;

 

(二)在校学习,已完成人才培方案所定各环节学习定的教学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三)在校期间学习表明,确已好地掌握本科的基专门和基本技能,具有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外绩达定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分后,半年以上无悔改表

 

(三)在校期间、考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未达毕业要求而结业或肄者;

 

(五)在校学习必修程、限制性程所取得的平均点,理工不足1.9、文史类不足2.0者(平均学点保留一位小,小点后第二位字按四舍五入理);

 

(六)在校学习必修、限选课经第一次重修后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七)外语定要求者。

 

第十条  定的外,指到下列要求之一: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CET-4考试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课程各期考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

 

(三)英语专业学生,加全语专业级统到合格线,且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四)参组织位英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位申请与评定的程序

 

(一)学生根据位授予的件,填写学位申表;

 

(二)系学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定和成等材料,提出授予位和不授予位的名

 

(三)学定委员会办公室各系提出授予位名不授予位名及其材料审查

 

(四)学定委员会对学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审议和表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不授予位的,毕业后一律不位。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位委员会规定,位的毕业生,发给毕业证书证书;未位而毕业条件的生,只发给毕业证书证书补发,如有失或坏,由院在位原证书发放情之后,发给明。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授予和不授予位的件,适用于全日制普通育本科生,2013本科生,其它级本科生参行。成人毕业生授予位的件,根据广省有文件另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定委员负责释。

 

 
附件: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