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语培测〔2011〕3号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16号)和《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规定》(粤教语〔2011〕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职条件
1.拥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熟悉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理论和常用国际音标,熟悉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具有较强的听、辨、记音能力。
3.取得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员上岗证书的人员,个人基本资料须录入全省测试员注册信息库。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认真负责,处事公正。
5.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科研任务等。
第二条 岗位职责
1.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业务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
2.参加省及所属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培训测试工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
3.参加省及所属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会议等。
4.接受所属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以及省培测办组织的工作考核。
5.参加相关的科研活动,开展测试科研工作。
第三条 工作规范
1.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服从所属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工作管理。
2.应及时上网接受分派的“命题说话”项评分任务,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3.严格按照《广东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命题说话”项评分细则(试行)》进行评分,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4.测试员不得泄露机辅测试网上评测用户名及密码给他人,不得找人代评,否则一切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5.测试员应服从省语委办、省培测办以及所属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领导,并定期接受工作督查和考核。
6.未经省或所属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批准,测试员不得参与其他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对测试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不定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2.不定期考核。省培测办每年不定期组织考核组对测试员评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统一归档。
3.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者继续聘任,成绩突出的,由各培训测试机构提名,向省培测办推荐,报请省语委办、省教育厅给予表彰。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培训测试机构予以解聘,且3年内不得聘任;3年后,经本人申请,省培测办考核合格,方可续聘。
第五条 此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广东省语委办、广东省培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