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教务管理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作弊行为分类

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2006-06-05访问次数:83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作弊行为分类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2.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0.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2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3.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