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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全日制公派交换学生国(境)外学习课程认定办法

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2018-01-02访问次数:1951

2017年修订)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学习管理工作,做好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单位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学习、社会实践等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课程修读计划

学生赴对方院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所学专业对应学年的课程开设情况,提前充分了解对方院校的开课情况,在我校教师指导下,做好课程选修计划,填写《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计划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若在交流学习期间,需要修改学习计划的,须重新备案。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要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鼓励学生多选修课程。

三、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一)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课程范围为经备案的理论课程或实践环节。

(二)课程认定和转换要求

1.学生国(境)外修读的专业必修课程,与我校专业必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由我校开课二级学院认定),按专业必修课认定;

2.学生国(境)外修读的专业课程,在我校无对应课程时,按专业任选课程认定;

3.学生国(境)外修读的非专业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4.在国(境)外修读的个别无学分课程(例如:体育),我校可按照实际学习情况给予相应学分。

(三)学分认定和转换要求

1.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需结合不同国家或地区大学的学分体系,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理论课程16-18学时对应1个学分,实验课32-36学时对应1个学分。

2.学生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是以具体课程为目标的转换原则。大于或等于对应课程学分,可直接认定;学分低于相应课程1学分以内的(含1学分),经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转换。

3.参加国(境)外一个月以上的社会实践或实习项目,如果内容与专业实习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由我校开课二级学院认定),可按毕业实习认定。成绩根据实践(实习)单位评价,由我校开课二级学院评定。

(四)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院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回校后上交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有交流院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院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如所在交流院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我校二级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我校进行论文答辩。

四、成绩处理

(一)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课程性质按我校认定的记载。国(境)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加盖该学校成绩管理专用章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存档,复印件加盖国际交流合作处公章由教务处存档。

(二)成绩记载

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

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

国(境)外高校成绩

A

B

C

D

E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55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

国(境)外高校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E+

E

百分制成绩

99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0

40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

国(境)外高校成绩标准

合格

不合格

百分制记载

85

50

二级制记载

良好

不及格

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商认定。

(三)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

1.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或经对方学校教务负责人签章后由学生带回。

2.学生填写《惠州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该表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可从对方学校的官网下载)一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

3.二级学院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课程及学分、成绩转换。

4.经审核后的《惠州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复印件由相关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五、课程补修

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的设置有较大差异,开课二级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回校补修;

(二)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通过网上学习或自学,回校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缓考。

六、其它事宜

(一)本办法自91日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计划表

2.惠州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惠州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计划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二级学院

专业

年级

交换院校

国别/地区

联系电话

E_MAIL

拟认定课程

学生出境交换期间本专业应修读课程

对方院校拟开设课程

2020学年第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学分

课程名称(中外文)

课程类别

学分

开课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签章

2020学年第学期

 

 

 

 

 

 

 

 

 

 

 

 

 

 

所在二级学院意见:

院长(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

国际交流合作处意见: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

注:1.此表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留一份;

2.提供对方院校教学计划复印件;

3.课程类别栏填写必修、通识、选修、限选等。


附件2

惠州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二级学院

专业

年级

交换院校

国别/地区

联系电话

E_MAIL

拟认定课程

国(境)外已修读课程(交换生填写)

拟认定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填写)

2020学年第学期

课程名称(中外文)

成绩

学分

课程名称

课程

类别

成绩

学分

开课二级

学院教学

副院长签章

2020学年第学期

所在二级学院意见:

院长(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

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

注:1.此表共两页,用A4纸正反面打印,原件交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留存复印件一份;

2.须附上交换期间的成绩单复印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盖章);

3.课程类别栏填写必修、通识、选修、限选等。